网购特价洗衣机卖方要原价才卖 网购维权有3难

2015-02-16 09:30:00来源:人民网 作者:柏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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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具有快捷迅速、物美价廉的特点,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将网购作为一种消费的新方式,但网购也有很多缺陷。法官将网站的和解意见转达给高先生,高先生不肯让步,表示必须按原订价发货,还要将1元精神损失费打入他的账户。

  由于具有快捷迅速、物美价廉的特点,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将网购作为一种消费的新方式,但网购也有很多缺陷。近日,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就调解了一起因网购引起的官司:高先生在网上订购了一台特价洗衣机,订单都下了,而网站却迟迟不发货,理由是,这款洗衣机取消了特价,如还想要这台洗衣机,需要原价购买。

  网购特价洗衣机起纠纷

  2月9日下午,呈贡法院收到一份诉状,高先生:去年12月初,他在某网站下了订单,购买一台特价为699元的洗衣机,网站却单方面取消了订单。他多次打电话沟通,得到的解释是之前的订单取消了。这台特价洗衣机现在不做特价了,要恢复原价,如果还要买,必须支付1199元才能取得洗衣机。

  “本来图的就是网购方便实惠,下单几天了,货没收到,却收到一个凭空涨价500元的说法。”高先生说,他于是写了一纸诉状将网站告到呈贡法院,要求网站继续履行原订单,按照699元的特价及时发货,并赔偿他精神损失费1元。

  收到诉状后,呈贡法院的法官致电北京某网站,将高先生的诉求告诉给了网站。网站表示愿意与高先生和解,但要高先生加200元,他们方可发货。

  法官将网站的和解意见转达给高先生,高先生不肯让步,表示必须按原订价发货,还要将1元精神损失费打入他的账户。

  法官告诉他精神损失费哪怕只有1元,但在合同类案件里不会得到支持。

  法官来回做工作,双方终于在近日达成和解协议:网站按原订特价将洗衣机发给高先生。

  法官说法

  网购维权:难!难!难!

  呈贡法院的尹法官提醒网购者在遇到纠纷时,要合法维权。尹法官说,网购合同与传统的买卖合同相比,复杂程度有所提高。

  一是网购诉讼主体难确定。在传统交易中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经营者的姓名、经营场所在其营业执照中有所体现。而在网购中,经营者仅仅在网络上简单地告知其网络账号或电话号码,生产企业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者场所等都很难找到。一旦发生纠纷,如损毁或不能满足使用需要,消费者希望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时,不仅生产厂家和经营商之间常常会互相推诿,就连实际经营者和网点的注册者都可能并非同一人。因此,消费者网购时需明确商家,才能在发生纠纷时找到适格的被告。

  二是网购难以判断诉讼管辖。在网购合同中,经营者的注册地难以确定,网络在线交易导致部分合同履行地很难确认,从而难以判断管辖法院。网购者在无法确认经营者注册地时,可以在货物交付地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网购举证难。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审理过程中,消费者作为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网购者通过诉讼维权时,需注意在网络上调取保存相关电子数据信息,最好确保该类信息的完整性。中国的网上交易尚处于“初级阶段”,在这种背景下,如何维护网民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是摆在执法者面前的一项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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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曾静

责任编辑:魏现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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