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董事局主席陈晓,与国美第一大股东黄光裕之间的矛盾公开化与白热化,似乎让读者一头雾水。但是无论谁胜谁负,目前已经受到伤害的却是国美公司及全体股东。基于此,本报特邀请国内知名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专家、北京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陈晓峰主任从法律风险管理的角度对“国美事件”进行评述,以期给广大读者还原事件本质。
法律风险之一:国美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授权是否明确?
从现代公司治理角度来看,股东大会是公司组织机构中居于最高层次的机构,掌握着公司的最高权力,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代表公司资本所有者的权益,有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相对于股东而言,董事会是受托者,接受股东的委托实现股东对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同时,对于经理层来说,董事会又是委托者,授权经理层开展公司经营活动并对其实施监督和控制,以实现其经营目标。
公司治理实践中,董事会往往处于公司治理的核心地位,董事会的治理水平也是整个公司治理水平的缩影,如果董事会治理出现问题,轻者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益,重者将使公司遭受灭顶之灾。
基于上述原因,如果股东会不给董事会授予一定的权利,则会导致董事会陷入运营效率低下的境地,而如果授权过宽或不明,则可能导致董事会偏离或背离股东大会(或股东)意图而“肆意”行事,最终损害股东的利益。
就“陈黄之争”事件中媒体披露的资料看,国美“股东周年大会授予本公司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份之一般授权”以及“董事会依据20%的增发授权”应该存在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间不明确的情形,由此导致陈晓所领导(或控制)的董事会有了目前的系列行动。
事实上,有关董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机构中,董事会如何获得授权,获得何种授权,在怎样的条件下行使权利,行使权利期限,以及权利行使不当的救济,都应该在公司章程中详尽明确规定,否则将可能产生类似国美“陈黄之争”等系列法律风险,但遗憾的是,包括国内诸多公司都对此非常漠视,相应的法律风险爆发也就不足为怪了。
贝恩资本的入驻就是一个实例。
2009年6月6日,国美电器召开董事会,全票通过了贝恩资本注资国美电器的方案。据有关媒体透露,签署该协议并未听取大股东黄光裕的意见,且签了“极为苛刻的绑定条款”。该条款包括:若贝恩资本方面3个执行董事中有2个被免职,国美就将以1.5倍的代价回购24亿元可转债;如果陈晓离职将解除国美贷款担保,而国美只要在银行出现1亿元的不良贷款,贝恩即可获得24亿元。
我们无从分析陈晓当时谈判并达成该融资协议的具体情况,但是由于该重大融资协议之审批权限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还是董事会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由于该协议融资金额巨大,影响公司股东的切身利益,应该经股东大会审议才能通过,除非股东大会把该项权利授权给董事会。当然,如果没有股东大会授权,或者股东大会授权不明确,以陈晓为代表的国美董事会签署这份协议,将可能因为授权不明确而导致无效,并且国美股东可以该协议侵害公司(股东)利益提起诉讼。